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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广|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6-08-10 华工广州学院招生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学分制条件下主修加附修的跨学科交叉学习的教学模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多学科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附修包括辅修及双专业,附修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或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二级学院可以申请设置附修(辅修、双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每届学生附修及双学士学位教学活动从第二学期起开始安排。

第五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安排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附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同或不同的专业,修读双学士学位必须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八条


学生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在校期间未受违纪处分。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信息。

第十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查申请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办理选课及交费手续。

为鼓励学生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按每学期选读课程的学分收取(200元/每学分)。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相关教学计划安排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时,如主修专业与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在某一方已取得学分后,学生可申请学分互认,经同意后可免修一方课程,但免修课程门数不能超过两门。免修的附修、双学士学位课程不收费。


第十四条


  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暂停其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于另一学期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修二级学院教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名继续修读。


第十六条


 修读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已修读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七条


 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20学分;取得双专业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45学分;取得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的最低学分要求为60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1)若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2)若完成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若符合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有以下情况之一,按附修专业处理(完成双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双专业证书,不符合双专业但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1.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结束前未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

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结业或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不颁发辅修、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证书;所修读附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附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的修读应在学生主修专业基本学制内完成,原则上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开始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修读附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同时有效,此前修读附修专业的学生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最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第二学位管理办法请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务网

图文编辑:招生宣传服务中心 陈小燕

指导老师:邱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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